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在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二十三日第112/80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百四十六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