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有關的效力,更正公布於六月二十九日《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關於“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 的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號法律之下列不正確之處:
一、中文文本:
第三條第三款a)項原文為:“船隻”改為:“船舶”;“飛機”改為:“飛行器”;“銀行往來賬戶”改為:“銀行賬戶”;
第八條第一款原文為:“得由有義務提交者親身提交...” 改為:“得親身交到應提交的地點...”;
第十一條第五款原文為 :“將存放於不同...、而由接收實 體選擇並管轄的地點...”改為 :“...將由接收實體自行存放在不同於正本所在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原文為:“本法律規定不符合有關財產 利益聲明書所載的財產或收益...”改為 :“...超過其在本法律所規定的聲明書內所填寫的財產或收益...”。
二、中文文本,法律附件一第一部份的結尾,原文為“僅 由聲明人簽署”,改為 :“僅由一位聲明人簽署”;
法律附件一第一、二、三及四部份之結尾及聲明書附加補充的結尾原文為:“以本人名譽聲明”其中之“本人”改為: “本人(我們)”;
第四部分,第七十四及第七十五號的標題,刪除“及其它 價值連城的財產”;
“聲明書補充附件”標題改為:“聲明書附加補充”。
三、中葡文文本的法律附件一第四部份,於第六十九、七十及七十一至七十三的標題上於“政治職位”後面都加上“或公 共職位”。
四、 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號法律附件一全文重新公布。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於澳門立法會
主席 林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