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194/98/M號訓令

八月十七日

獨一條——1. 核准本訓令附件一之澳門文化中心標誌式樣。

2.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及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可使用該標誌。

3. 標誌按附件二之顏色式樣印製。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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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

附件 II

A-黑色
B-顏料286C
C-顏料315C
D-顏料152C
E-顏料18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