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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8/M號法令

八月十日

五月六日第34/91/M號法令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伍圓、壹圓、伍毫、貳毫及壹毫之新硬幣。

而九月九日第49/96/M號法令則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拾圓之硬幣。

然而,近年來輔幣流通所衍生之情況,說明了亦有需要鑄造及發行面額為澳門幣貳圓之新硬幣。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g)項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貳圓之硬幣,發行限量為三百五十萬枚。

第二條

(特徵)

上條所指硬幣為八邊形,邊緣平滑,厚度為2.4毫米,重約9.5克(公差為1.5%),並應符合下列技術特徵:

合金 含量 形狀 邊緣 直徑
毫米
厚度
毫米
重量
名稱 組成元素 含量標準% 重量標準
公差
公差
銅──鎳 Cu-Zn-Ni 70%-24,5%-5,5%
±1,75%±1,5%±0,25%
邊形 平滑 26,0 2,4 9,5 ±1,5%

第三條

(圖案)

一、硬幣正面中心之圖案為西望洋聖堂及媽閣廟,上部以中文標明面額,下部有葡文“2 patacas”(貳圓)之字樣。

二、硬幣背面中心為“Macau”及“澳門”之字樣,在上部以一隻按中國象徵學代表“幸福”之蝙蝠為圖案,下部標明鑄造年份。

第四條

(開始流通)

面額為澳門幣貳圓之硬幣於一九九八年最後一個季度投放流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