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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98/M號訓令

七月二十七日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需要核准澳門高等教育機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訓令的規定,已審批了學前教育學課程和小學教育學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兩個課程以培養有關學術領域的專業人材為目的。

鑑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限,著令如下:

第一條 —— 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I、II和III之教育學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有關

的學術和教學編排,且該三附件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 小學教育學課程和學前教育學課程的編排組成如下:

第一階段:學程三年;
第二階段:學程兩年。

第三條 —— 學生在完成任一課程的第一階段且成績合格,將獲授予教育學專科學位。

第四條 —— 學生在完成任一課程的第二階段且成績合格,將獲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 廢止八月二十八日第247/95/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著令頒行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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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

教育學學士學位課程學術及教學編排

1.課程之學術範圍:教育學。
2.課程之正常期限:十個學期。
3.完成課程所需最少學分總數:
3.1.教育學之學前教育專業 145.5學分
3.2.教育學之小學教育專業 145.5學分
4.各必修科及選修科之學分分配:
4.1.必修科:
4.1.1.教育學之學前教育專業 144學分
4.1.2.教育學之小學教育專業 126學分
4.2. 選修科
4.2.1.教育學之學前教育專業 1.5學分
4.2.2.教育學之小學教育專業 19.5學分
5.授課語言:中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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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I*

教育學學士(學前教育專業)學位課程修讀大綱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發展心理學 必修 3 3
教育心理學 " 3 3
教育科技 " 3 3
常識活動 " 3 3
故事及兒童文學 " 1.5 1.5
中文(一) " 3 3
英文(一) " 3 3
數學(一) " 3 3
教育學 " 1.5 1.5
電腦入門 " 1.5 1.5
教學實習 " 4 4
第二學年      
課程發展 " 3 3
教育哲學 " 1.5 1.5
教育社會學 " 1.5 1.5
語文活動 " 3 3
數學活動 " 3 3
美勞活動 " 3 3
音樂活動 " 3 3
體能遊戲 " 3 3
英語遊戲及兒歌 " 1.5 1.5
實驗教學 " 1.5 1.5
道德及公民教育 " 1.5 1.5
教學實習 " 4 4
中國藝術 選修 1.5 1.5
傳意技巧 " 1.5 1.5
表演藝術 " 1.5 1.5
第三學年      
托兒所及幼稚園管理 必修 3 3
特殊教育 " 3 3
托兒所及幼稚園活動 計劃及學習環境 " 3 3
學前教育發展及趨勢 " 3 3
葡文 " 3 3
教學實習 " 10 10
教育研究 " 6 6
第四學年      
綜合創思活動 必修 3 3
主題教學 " 3 3
幼兒衛生學 " 3 3
教育評鑑 " 3 3
親職教育 " 3 3
兒童藝術與創作 " 3 3
資訊技術教育 " 3 3
普通話 " 3 3
中文(二) " 3 3
英文(二) " 3 3
數學(二) " 3 3
教學實習 " 6 6
第五學年      
教育專題研討 必修 3 3
論文 " 12 12

註:(1)學生必須從此組三門選修壹門。

畢業所需之總學分:145.5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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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II*

教育學學士學位(小學教育專業)課程修讀大綱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發展心理學 必修 3 3
教育心理學 " 3 3
教育科技 " 3 3
教育社會學 " 1.5 1.5
教育學 " 1.5 1.5
中文 " 3 3
英文 " 3 3
數學 " 3 3
教學實習 " 4 4
美勞教學 選修(1) 3 3
音樂教學 " 3 3
體育教學 " 3 3
第二學年      
課程發展 必修 3 3
教育哲學 " 1.5 1.5
中文教學(一) " 3 3
英文教學(一) " 3 3
數學教學(一) " 3 3
綜合科教學(健教、 科學、社會) " 3 3
歷史及地理教學 " 3 3
葡文 " 3 3
教學實習 " 4 4
綜合科(健教、科學、社會) 選修(2) 3 3
歷史及地理 3 3
美術及設計 選修(3) 3 3
音樂 " 3 3
體育 " 3 3
第三學年      
學校管理及行政 必修 3 3
特殊教育 " 3 3
學生輔導 " 3 3
道德及公民教育 " 3 3
電腦入門 " 1.5 1.5
教學實習 " 10  10
教育研究 " 6 6
中國藝術 選修(3) 1.5 1.5
傳意技巧 " 1.5 1.5
表演藝術 " 1.5 1.5
第四學年      
中文教學(二) 必修 3 3
英文教學(二) " 3 3
數學教學(二) " 3 3
教育評鑑 " 3 3
親職教育 " 3 3
兒童藝術與創作 " 3 3
資訊技術教育 " 3 3
普通話 " 3 3
教學實習   6 6
綜合科(健教、科學、社會) 選修(4) 3 3
歷史及地理
美術及設計 選修(5) 3 3
音樂
體育
第五學年      
教育專題研討  必修 3 3
論文 " 12 12

註:

1)學生必須從此組三門選修兩門。
2)學生必須從此組兩門選修壹門。
3)學生必須從此組三門選修壹門。
4)學生必須從此組兩門選修壹門未修讀過之科目。
5)學生必須從此組三門選修壹門未修讀過之科目。

畢業所需之總學分:145.5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