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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5/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28/1998

刊登日期:

1998.7.13

版數:

835

  • 核准「新一代企業家資助試驗計劃」規章。
相關類別 :
  • 工商產業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GM/98號批示

    為了對推動澳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現適宜提出一個「新一代企業家資助試驗計劃」,以便向新企業家提供便利的條件,該等條件是對企業有關的舉措的落實作多方面的扶助。

    該計劃透過設立一些能加強及使本地區生產結構多元化的新企業,旨在尋找一些有意和具潛力投身企業界的人士以及在其發揮潛力方面提供扶助。

    根據此項試驗計劃結果進行評估及衡量,力求其後將提出一些對採納延續計劃的決定作基礎的建議。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核准「新一代企業家資助試驗計劃」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澳門新一代企業家資助試驗計劃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對“ 新一代企業家資助試驗計劃”作出有關規定,以下簡稱為“ 計劃”。

    第二條

    (計劃的階段性)

    本計劃按下列階段開展︰

    a)創業意念比賽;

    b)企業技術的培訓工作;

    c)對企業方案推行的輔助。

    第三條

    (日程安排)

    一、申請加入該計劃的手續應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期間辦理。

    二、隨後階段的日程安排由執行委員會訂定,及向申請者作個別通知。

    第四條

    (名譽委員會)

    為了保障該計劃的價值及獲甄選的申請人的利益,設立一個名譽委員會,由經濟協調政務司主持,該委員會由下列實體的主席組成︰

    a)澳門中華總商會;

    b)澳門銀行公會;

    c)澳門廠商聯合會;

    d)出入口商會;

    e)毛織毛紡廠商會;

    f)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g)澳門青年商會。

    第五條

    (執行委員會)

    為了確保計劃的協調與開展以及對獲接納進入最後階段的方案進行評核,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包括經濟協調政務司辦公室代表和下列每一個發起實體的代表︰

    a)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b)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c)工商業發展基金;

    d)聯生工業村有限公司。

    第六條

    (負責初步評估的評審委員會)

    一、負責初步評估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甄選進入企業技術培訓階段的計劃的申請人。

    二、負責初步評估的評審委員會透過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而設立,包括下列成員:

    a)執行委員會的一名代表;

    b)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一名代表;

    c)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的一名代表;

    d)企業技術培訓工作的協調員。

    三、凡與申請人在血親或姻親上,有直系的任何親等,包括旁系第三親等關係的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參與評核申請人所提供的構思。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

    a)評審委員會主席可由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正選委員替代;

    b)委員可由為此目的而指定的候補委員替代。

    第七條

    (負責方案評估及甄選評審委員會)

    一、負責方案的評估及甄選的評審委員會負責評估提交的企業方案及甄選在方案推行階段獲接納的申請人。

    二、負責方案的評估及甄選的評審委員會由第五條所指的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所組成,該等成員亦可包括由執行委員會邀請的、按照申請的專業性而具有公認權威的實體或人士。

    三、上條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負責方案的評估及甄選的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

    (負擔)

    本計劃所引起的負擔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及工商業發展基金按照參與計劃的比例由其預算承擔。

    第二章

    計劃的參加

    第九條

    (要件)

    自然人可以個人名義或團體形式參加該計劃,但要符合下列要件︰

    a)在本地區居住;

    b)於參加時年齡介乎十八至四十歲;

    c)現無從事企業活動;

    d)掌握葡文或中文,並均須認識英文;

    e)並非發起實體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申請程序)

    一、參加計劃應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遞交以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經適當填寫的附於本規章的申請表格。

    二、表格可同樣可以雙掛號在郵政局投寄,只要在申請限期前寄出便可。

    三、在收到申請表格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可要求申請人作補充說明。

    第三章

    創業意念比賽

    第十一條

    (進入)

    倘曾提交工業、商業或服務領域的企業構思獲接納進入計劃的申請人可進入創業意念比賽階段。

    第十二條

    (構思甄選的標準)

    在企業構思的評審中負責初步評估的評審委員會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a)會對服務業的發展作出貢獻的,而不論其本身的性質如何;

    b)會對本地區經濟行業的多元化作出貢獻的;

    c)主要需要使用新科技的;

    d)其考慮開展非污染業務的;

    e)並非依賴使用密集勞工的。

    第四章

    企業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三條

    (進入)

    一、被負責初步評估的評審委員會選出的構思的提出人,獲准進入企業技術培訓活動階段。

    二、凡是獲選的團體申請,每項申請可進入培訓活動的成員最多為三名。

    三、在培訓活動階段倘無足夠的獲選的申請登記數目,則不會進行該階段的活動。

    第十四條

    (時間安排及費用)

    培訓活動是在工餘時間進行的,並免費提供予獲選申請人。

    第十五條

    (組織及工作語言)

    一、培訓活動由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舉辦,主要集中於有關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方面。

    二、授課語言為中文,並有部分英文輔助資料,但對不諳中文而以葡文為母語的獲選的構思提出人,可提供替代的培訓。

    三、在培訓活動中,在制訂有關的企業計劃方面,申請人獲得協助。

    第十六條

    (參與培訓證明書)

    頒發有關的參與培訓證明書予下列完成培訓活動的申請人:

    a)最少參加80%培訓單元者;

    b)積極參加所有的測驗、提問及工作者;

    c) 制作一份合格的企業方案者,不論其方案是否被選為進入推行階段的過渡部分。

    第十七條

    (甄選方案的標準)

    在甄選獲接納進入推行階段的企業方案時,負責方案評估及甄選的評審委員會評定這些方案的價值,並考慮諸如:

    a)方案對本地區總體利益的適應/兼容;

    b)方案的革新特色;

    c)可以影響這方案成功的技術性、科技性及市場風險;

    d) 以推行方案的申請人的資本的撥款多寡去評定申請人的許諾程度;

    e)申請人的職業及備有的學術參考資料。

    第五章

    企業方案的推行

    第十八條

    (進入)

    獲接納進入企業方案推行階段的申請人︰

    a)已獲得企業技術培訓活動的參與證明書者;

    b) 預料為著此效力,有關方案獲負責方案評估及甄選的評審委員會甄選者;

    c) 明確及清晰地表示認識及接受本規章內的責任及條件者。

    第十九條

    (對推行方案的輔助)

    一、獲選企業方案的申請人有權獲得一項以無償基金的津貼的形式的財政資助,而這資助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提供。

    二、因應方案的特色及提出方案的實體的可利用性,上款所述的申請人仍可獲得一創業培育工作坊的輔助,這提供必要的空間及服務,其中有秘書處及通訊輔助。

    第二十條

    (財政資助)

    一、上條第一款所述的財政資助相等於推行方案的符合條件支出總值的50%,最高為澳門幣500,000.00元。

    二、根據以下規定,財政資助分三部分支付︰

    a) 第一部分,支付津貼的 30%,於開始執行方案時發放。屬於執行該方案並是符合條件的支出之首張發票的日期,被視為執行方案的開始;

    b) 第二部分,支付津貼的 40%,於提交符合條件所規定的支出總值的50 %的支出證明文件後發放;

    c) 第三部分,相等於津貼餘下的 30%,通過提交證明文件,於方案最後評核後發放。

    第二十一

    (符合及不符合條件的支出)

    一、為著上條的效力,為順利執行方案所需的財貨及服務的支出被視為符合條件的支出。

    二、除了證明是屬於方案本身的範圍,消費於純粹慷慨方面的支出及用於購置輕型客車或正在使用中的財貨的支出被推定為不符合條件的支出。

    第六章

    責任、跟進及監管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的責任)

    在為推行方案而制定的日程表中,受惠於根據上一章的規定而發放的財政資助計劃的申請人必須︰

    a)設立一個適當的企業會計帳目系統;

    b)履行有關業務的稅收義務;

    c) 申請進行業務所需的行政許可、准照或同樣性質的憑證;

    d)進行商業法規定的登記;

    e)履行方案所載目標及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f) 向執行委員會提供跟進方案所需的要點,把任何修改或有關該方案在何種條件下將獲選的假設、以及把該方案的執行情況通知執行委員會;

    g) 無經濟協調政務司的預先許可,方案推行未滿兩年,對為執行方案而取得的經營或財貨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讓給、出租、轉讓或以任何形式,設定負擔。

    第二十三

    (最後評核)

    為著此目的而定的期間的最後階段,由執行委員會對方案的推行作出評核,並特別指出:

    a)方案實行的程度及方案在哪些方面達到所定下的目標;

    b)上條所定責任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不履行)

    一、由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實,任何不履行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責任,導致歸還已收取的津貼款項。

    二、此歸還是由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執行委員會作出的最後評核而決定的。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疑問)

    由於本規章的適用或創業意念比賽引致或有的聲明異議所造成的疑問,由執行委員會解釋及解決,而最後上訴應向經濟協調政務司提起。

    第二十六條

    (保密)

    與計劃有關的各個實體及人員必須保守職業秘密,即關於申請名單的內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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