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九條第一款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獨一條 —— 本人委任經濟協調政務司貝錫安在六月十三日至二十四日本人不在澳門期間履行護理總督職務。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