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即本地區無線電通訊之基本法規,要求無線電通訊設備須符合某些技術規格,並規定由補充法規對該等技術規格加以確定。
本訓令現訂定傳呼服務接收機之技術規格及測試條件,以便確保接收機在澳門郵電司認可範圍內能符合運作所需之最低技術條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 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中用於傳呼服務之接收機之技術規格及測試條件,該附件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1.技術規格
無論接收機所屬種類(聲響式、數字式或文學數字式)為何,其特性所應符合之極限值載於下表:
極限 | ||
正常測試條件 | 極端測試條件 | |
參考靈敏度 | 23dBuV/m | 29dBuV/m |
相鄰信道選擇性 | 55dB(1) | 50dB(1) |
抗雜射保護 | 50dB(1) | — |
抗互調保護 | 50dB(1) | — |
雜散發射 | 2 nW (30 MHz a 1 GHz) 20 nW (1 GHz a 4 GHz) |
(1)有用信號在26dBuv/m時所獲得之數值
2.測試條件
2.1.正常測試條件
2.1.1.溫度;=15℃至35 ℃;
2.1.2. 相對濕度:20%至75%;
2.1.3.供電電壓:正常測試電壓由設備生產商提供。
2.2.極端測試條件
2.2.1.溫度:-10 ℃至55 ℃;
2.2.2.供電電壓;
2.2.2.1.勒克朗謝電池或鋰電池;電池標稱電壓之0.85倍;
2.2.2.2.汞電池;電池標稱電壓之0.90倍;
2.2.2.3.其他種類電池,由設備生產商提供及經郵電司接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