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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9/1998

刊登日期:

1998.5.11

版數:

508

  • 修改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四款。
被廢止 :
  • 第19/2019號法律 - 仲裁法。
  •  
    相關法規 :
  • 第29/96/M號法令 - 核准仲裁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仲裁法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9/2019號法律 廢止

    第19/98/M號法令

    五月十一日

    鑑於核准仲裁制度之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生效至今約一年半,現宜對仲裁制度略作調整,使之更為簡單及更易實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修改第29/96/M號法令)

    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報酬及負擔)

    一、 ......................

    二 、......................

    三、 ......................

    四、仲裁協議並無訂定,而當事人就有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時,仲裁員及其他參與仲裁之人之報酬,按總督以批示核准之收費表訂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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