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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總行設在波爾圖之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一月二十二日第17/90/M號訓令許可於本地區開設一間分行。屬同一金融集團而總行設在澳門之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亦透過載於五月十五日第122/95/M號訓令之許可於本澳經營。
雖然,上述兩機構同屬一金融集團,但各自享有法律人格及自主權。基於該金融集團之內部重組,決定將在澳門之有關業務集中於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該公司將按上述第二項訓令所給予之許可繼續從事其銀行業務。
鑑於應總行設在葡萄牙之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且該請求不影響總行設在澳門之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繼續從事其業務,有必要廢止經一月二十二日第17/90/M號訓令給予總行設在波爾圖之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許可。
基於此;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贊同之意見後;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並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64/97/M號訓令修放之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基於總行設在波爾圖之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終止,與其有關之利益巳透過總行設在澳門之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予以保障,因此,現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7/90/M號訓令所給予之許可。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經濟協調政務司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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