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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SAAEJ/98號批示

青年社團近幾年來有著顯著的發展,不但向青年推廣有益身心的活動,以善用餘暇,而且提升青少年在文化修養、社會交往和體格方面的素質,以及為青少年正確融入社會開展積極工作。

為了要鼓勵和推動青年社團的有關工作,有需要適當地、中肯地公開表揚那些在組織和推行有關活動計劃方面均有較卓越成就的青年社團。

基此;

根據教育暨青年司的建議和聽取青年委員會的意見後;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及按照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命令如下:

核准青年委員會所頒授獎項的規章,該規章為本批示的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附件

由青年委員會頒授獎項的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由青年委員會向合法設立並在教育暨青年司青年廳註冊且在有益於澳門的青少年工作上最有成就的青年社團頒授獎項的標準和明示形式。

第二條

(獎項)

每年所頒發的獎項如下:

a) 青年委員會獎;

b) 青少年活動獎;

c) 公民意識獎。

第三條

(青年委員會獎)

青年委員會獎是一個特別的獎項,頒予為青少年開展眾多活動中有卓越成就的青年社團。

第四條

(青少年活動獎)

青少年活動獎是頒予曾舉辦最佳青少年活動計劃的青年社團。

第五條

(公民意識獎)

公民意識獎是頒予曾舉辦最佳推廣青少年公民意識計劃的青年社團。

第六條

(獎項的明示形式)

一、青年委員會獎包括獎狀和澳門幣$ 50.000.00(伍萬圓)。

二、青少年活動獎和公民意識獎包括獎狀和澳門幣$ 30.000.00(叁萬圓)。

第七條

(獎項之頒發)

一、各獎項之頒發是由青年委員會在每年的首季度所舉行的全體會議中決議。

二、祇要認為有需要時,得設立甄選委員會以便挑選獲頒發獎項的社團。

三、青年委員會保留不頒發任何獎項的權利。

第八條

(個人獎項)

在特殊情況,青年委員會得表彰那些在提升澳門青少年在公民和社會文化方面上開展被確認為重要的活動的人士。

第九條

(負擔)

有關獎項頒發的負擔均由教育暨青年司的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