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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98/M號訓令

三月十六日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和部門使用徽號和標誌的原則。

鑒於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確定了澳門衛生司的特定職能,有需要制定本身的標誌,方便使用者和公眾識別。

基此;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許可澳門衛生司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標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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