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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和部門使用徽號和標誌的原則。
鑒於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確定了澳門衛生司的特定職能,有需要制定本身的標誌,方便使用者和公眾識別。
基此;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許可澳門衛生司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標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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