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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1/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1/1998

刊登日期:

1998.3.16

版數:

285

  • 許可澳門衛生司使用本身之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29/92/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衛生司--撤銷十二月廿六日第78/90/M號及第79/90/M號法令以及一月廿八日第一六/九一/M號訓令。
  • 第5/98/M號法令 -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 若干廢止。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98/M號訓令

    三月十六日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和部門使用徽號和標誌的原則。

    鑒於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確定了澳門衛生司的特定職能,有需要制定本身的標誌,方便使用者和公眾識別。

    基此;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許可澳門衛生司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標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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