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有關效力,茲更正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別第二副刊的十二月三十日第11/97/M號法律九八年收支許可法中不正確之處:
在第六條內,載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者,應為「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過」。
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內在第五點第一段 —— 載明「(......)直至澳門管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應為「(......)直至澳門管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內在第五點第一段 —— 載明「(......)可分為下列四大目標:」者,應為「(......)可分為下列五大目標:」。
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內在第五點第一段 —— 第四目標載明「將澳門的法律體系國際化;」者,應為「參與國際法律秩序;」。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立法會
主席 林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