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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SAAEJ/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8/1998

刊登日期:

1998.2.23

版數:

153

  • 核准《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
被廢止 :
  • 第17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
  •  
    部份被廢止 :
  • 第38/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的表一、二和三——廢止由二月十三日第9/SAAEJ/98號批示核准的《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的附表。
  •  
    已更改 :
  • 第13/SAAEJ/99號批示 - 修改《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第三條,並增加第七條條文。
  •  
    相關類別 :
  • 體育獎勵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9/SAAEJ/98號批示

    鑑於高度競爭性的體育具日臻謀求佳績的特色,故此,在技術、策略和體能上進一步對運動員加以培訓和改進,以期達上個人或集體成功之路。

    已證實教練在人際關係、才幹和熱忱等各方面作出的貢獻往往是獲得體育佳績的決定因素。

    有見及此,有需要既重視人員的才能,又對其作出鼓勵,使澳門本地區的體育實況能達到和接近地區甚至世界水平,與此同時,力求推動和發展體育運動的崇高團隊精神和優良素質。

    在體育總署建議下及經聽取體育委員會意見後;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按照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g)項和七月四日第151/94/M號訓令第一規定,著令如下: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載之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黎祖智

    ———

    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

    第一條——凡在國際運動會或錦標賽代表澳門於被視為具高度競爭性的體育項目中獲冠、亞或季軍的運動員均獲發本規章附件表I和表II所規定的獎金。

    第二條——凡其運動員在個人或團體項目上按上條獲獎牌的教練員或整隊技術組均按已參賽的級別獲發本規章附件表III所規定的獎金。

    第三條——就不列入奧林匹克年曆表或在附件表上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高度競爭性的國際體育項目或參與體育賽事,澳門體育總署有權應有關體育會之申請建議發給相等於本規章附件表所規定的獎金。

    第四條——因在具高度競爭性的國際運動會或錦標賽以優異成績取得名次而應頒發的獎金由體育發展基金承擔。

    第五條——本規章規定的獎金在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或有關項目體育會建議下,由澳門體育總署頒發。

    第六條——上條所述的建議應列明每一位運動員及作為該隊代表的有關教練員或技術員的姓名和與每項獎金相應在國際項目和賽事取得的獎牌。

    附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8/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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