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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澳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亦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已審議文學碩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為文學領域培養專業人才。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開設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的文學碩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有關學習計劃,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課程的專業為傳播與新媒體。
三、本課程有關學科的授課期為十二個月。
四、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答辯。
五、論文的提交及答辯應在課程授課部份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或於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六、課程以英文授課。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一年級 | |||
大眾傳播理論 | 必修 | 3 | 3 |
大眾傳播研究方法 | " | 3 | 3 |
大中華地區文化與傳播模式 | " | 3 | 3 |
國際與跨文化傳播 | " | 3 | 3 |
公眾輿論學 | " | 3 | 3 |
新媒體傳播研究 | " | 3 | 3 |
新聞學與電子新聞專題 |
選修 |
3 | 3 |
廣告學專題 | " | 3 | 3 |
公共關係學專題 | " | 3 | 3 |
大眾傳播法規 | " | 3 | 3 |
傳播與社會變遷 | " | 3 | 3 |
媒體功能與管理 | " | 3 | 3 |
多媒體設計與應用 | " | 3 | 3 |
英語專業寫作 | " | 3 | 3 |
總學分: | 24 | ||
二年級 | " | 3 | 3 |
論文 | - | - | - |
註:學生須於八門選修課中選讀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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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所屬實體“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修改經十二月六日第465/99/M號訓令核准的中文學制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以便更好地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考慮到新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均符合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章程之規定;
基於此;
在“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的中文學制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新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構成本批示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適用於上款所指課程而於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學年起入學的學生,但於本批示生效日前在學術和課程方面擁有之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1. 學術範圍:
工商管理
2. 入學條件:
符合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大學教 育入學條件。
3. 課程期限:
學員最長可在八學年內修畢264學分。
4. 授課制度:
遙距教育制度,配合不定期的面授形式(解釋疑難及研討 會)。
5.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
完成課程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及四階段的必修科目,學 分總數264分。
12及10個學分科目的學習期相應為40個星期,而6及5 個學分科目的學習期相應為20個星期。
每階段修讀60或72學分其學習時間每星期不能少於15小 時。
6. 評核方法:
採用歐美國家管理學院的評核成績方法,包括作業、測驗 及期末考試。
第一階段科目及名稱 | 學分 | 學習期(星期) |
會計學 | 10 | 40 |
經濟學 | 10 | 40 |
企業導論 | 5 | 20 |
企管數學 | 5 | 20 |
管理導論 | 10 | 40 |
電腦導論 | 10 | 40 |
統計學概論 | 10 | 40 |
階段總學分: |
60 |
第二階段科目及名稱 | 學分 | 學習期(星期) |
市場學 | 10 | 40 |
中級會計學 | 10 | 40 |
管理資訊系統 | 5 | 20 |
組織理論 | 5 | 20 |
財務管理 | 10 | 40 |
生產管理 | 10 | 40 |
人事管理 | 5 | 20 |
商法 | 5 | 20 |
階段總學分: |
60 |
第三階段科目及名稱 | 學分 | 學習期(星期) |
成本會計 | 6 | 20 |
管理會計 | 6 | 20 |
作業研究 | 6 | 20 |
運籌學 | 6 | 20 |
消費者行為 | 6 | 20 |
小型企業管理 | 6 | 20 |
銷售管理 | 6 | 20 |
廣告學 | 6 | 20 |
公司財務 | 6 | 20 |
投資學 | 6 | 20 |
工業關係 | 6 | 20 |
抽樣調查 | 6 | 20 |
階段總學分: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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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科目及名稱 | 學分 | 學習期(星期) |
組織行為 | 12 | 40 |
公司法 | 12 | 40 |
人力資源策略與規劃 | 12 | 40 |
國際營銷 | 12 | 40 |
國際財務管理 | 12 | 40 |
商業政策 | 12 | 40 |
階段總學分: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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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提昇澳門體育水平,並考慮到高水平體育競賽除要求運動員具備精湛的技術,先進的策略和強大的體能外,還需要教練員和技術員盡力給予運動員各方面的支持,因此,有必要修訂由二月十三日第9/SAAEJ/98號批示核准的《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
在體育發展局的建議下,並聽取體育委員會的意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之《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表一、二和三。
二、廢止刊登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由二月十三日第9/SAAEJ/98號批示核准的《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之附表。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具有追溯效力。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7/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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