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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8/1998

刊登日期:

1998.2.27

版數:

158

  • 採取審計法院法官之代任措施。
被廢止 :
  • 第1/1999號法律 - 通過《回歸法》。
  •  
    已更改 :
  • 第10/99/M號法令 - 修改審計法院之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12/91號法律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8/92/M號法令 - 規定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廢止具有與本法規所訂之規範相對立者之一切法律規定。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999號法律 廢止

    第8/98/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審計法院院長及法官之長期代任)

    一、因擔任審計法院院長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在審計法院任職最久之法官擔任有關職務。

    二、因擔任審計法院之預先監察分庭法官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審計法院院長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

    三、因擔任審計法院之事後監察分庭法官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行政法院法官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行政法院法官僅收取審計法院法官之薪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9/M號法令

    第二條

    (修改第18/92/M號法令)

    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繼續擔任職務之院長及法官之代任)

    一、審計法院院長如非因終止職務而不在及迴避時,由在該法院任職最久之法官代任。

    二、審計法院法官如非因終止職務而不在及迴避時,由以下順序者代任:
    a) ;
    b) ;
    c) 。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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