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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7/1998

刊登日期:

1998.2.16

版數:

101

  • 將總督之專屬權限授予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以便許可設立常設基金以及按照四月十六日第101/96/M號訓令第一條所列之實體及部門委任管理該常設基金之負責人。
相關法規 :
  • 第101/96/M號訓令 - 將總督對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
  • 更正 - 二月十六日第19/98/M號訓令第一條(將總督之專屬權限授予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98/M號訓令

    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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