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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協議書

甲方:葡萄牙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團總秘書處,由秘書長代表。

乙方:澳門行政暨公職司由司長代表。

為著制定制度,雙方共同簽署本協議書,以使澳門公共機關、部門及其他或有的實體能夠進入名為 DIGESTO 的法律資料處理綜合系統;另一方面是使葡萄牙共和國中央、區域和地區的行政當局的公共部門和機關及其他或有的實體能夠進入LEGISMAC。為著查閱其中資料以作諮詢,須遵守規範操作條件的技術指引和特別規則,並須考慮到具有操作、管理和上述系統環境特性的電腦基建技術組成部分。

基此,在對任何一方均不構成損害的情況下,發展雙方未來的相互利益。根據下列各款的規定和條件,本協議書規定了透過適當途徑,包括國際網絡,在 DIGESTO 和 LEGISMAC查閱可供使用的法律資料的權利。

第一款

(目的)

本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甲方委托 INFORMAC作為其在澳門的代表並分發 DIGESTO ;乙方委托 DIGESTO 作為其在葡國的代表並分發LEGISMAC。

二、根據第五款規定,甲方准許 INFORMAC 的使用者進入 DIGESTO ——法律資料處理綜合系統。按照同款的規定,乙方同時准許 DIGESTO 的使用者進入LEGISMAC。

第二款

(查閱條件)

在行使進入 DIGESTO 和 LEGISMAC系統的權利時,必須按照其各自的架構和語言,遵守雙方發出的技術指引和使用規定。

第三款

(技術說明)

上款所述的指引和規定,載於被視為本協議書組成部分的附件內,如欲更改或訂定新的說明,應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

第四款

(機關和技術上的合作)

雙方協議在有關領域內,特別在法律分析和文件技術方面相互提供合作,以優化各個系統。

第五款

(使用條件)

雙方行政當局的機關和實體可免費使用該服務。透過繳付已協定的款項,第三方的實體可進入任一系統。

第六款

(期限)

本協議書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以相同時段自動續期。任何一方欲終止協議,須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通知對方。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於澳門

葡萄牙共和國 部長會議主席團總秘書處秘書長 裴雅理

澳門 行政暨公職司司長 薛尼路

(經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之批示確認)


葡萄牙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團總秘書處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就協議書第二及第三條款所指互進DIGESTO 和LEGISMAC系統的制度而簽署的協議書的附件

文件包括:

I. DIGESTO 系統
1. 進入及使用DIGESTO系統的一般條款
2. 系統的特點
3. 在使用者的工作站內安裝軟件的方法
II. LEGISMAC 系統
進入澳門法例資料庫系統的一般條款
1. 進入澳門法例資料庫系統的條款
2. 使用條款
3. 系統的技術特性
4. (使用者的)技術上的基本設備
5. 安裝和進入系統

DIGESTO 系統

1.進入及使用DIGESTO 系統的一般條款
1.1. 進入DIGESTO 系統的條款
1.1.1. 資訊署負責控制及保證進入DIGESTO 系統的資料庫的技術條件。
1.1.2. 上指的“進入”得以任何適當的技術方法為之,資訊署負責審核其適當性並作通知。
1.1.3. 使用實體應支付為進入有關的系統而購置和安裝儀器或軟件的有關費用。
1.1.4. 每一工作天,資訊署將由零晨一時至晚上十一時維持系統運作。而星期六、日及國家的公眾假期,該系統仍可供使用,但需要維修時則除外。
1.1.5. 資訊署應提供足夠的有關進入的程序的資訊文獻資料;並按照將獲得共識的協議,向使用實體指定的人員提供技術培訓。
1.2. 使用條款
1.2.1. 按照本協議書,資料庫只可作為諮詢的對象,使用實體只可在其直接需要的範圍內收集資料,同時,除預先進行協議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支援或任何名義再作轉讓。
1.2.2. 經管理機關的預先同意,推廣實體及資訊署在任何時候可保留更改記憶資料、處理過程或查閱形式的權利,在作出更改前最少三十天將有關要更改的文獻資料予以發布。
1.2.3. 管理機關需經常注意資料的有效性並加以處理。
2. 技術特點
2.1. 中央系統
DIGESTO 係由三個資料庫(PCMLEX 及有關的“區域庫”、REGTRAB 及DGCPDOUT)組成,並由Basis Plus(文件資料庫的管理系統)管理和寄存在UNIX 內。使用者可用TCP/IP通訊協議進入系統,並可用X. 25、RDIS/ISDN、互換電話線或 Frame Relay接駁。
2.2. (使用者的)技術基本設備
2.2.1. 一部配有486處理器、WINDOWS 3.1、8MB的RAM及10MB可用的磁碟空間的兼容電腦;
註:其他新的處理器及/或Windows 版本同樣可被支援
2.2.2. 接駁 INTERNET 或 IP(可以是TCP/IP)到一個資料傳送的公共操作員上。
2.2.3. 查詢軟件(desktop)現存於磁碟內。該軟件的安裝方法載於文件3內。
3. 在使用者的工作站內安裝軟件(DESKTOP)的方法
3.1. DESKTOP 的安裝方法
安裝時應把第一隻磁碟放入磁碟機內(通常為A ),並以WINDOWS的“File Manager”(或檔案管理員)確定“SETUP. EXE”程式的位置,在程式上雙擊(程式將適當地要求放入其餘的磁碟)便會執行安裝程序,並放置在名為DIGESTO的目錄內。
註:可用其他安裝方法安裝該產品,尤其用“Program Manager”(程式管理員)的“Run”指令(在此情況下,應在對話方塊內寫上A:\SETUP. EXE)。
安裝過程中,如系統透過視窗提示檔案正在使用中,應選擇“Ignore”。
安裝的過程完成後,應將 BASISDT. LGO 檔案複製到DIGESTO目錄內,而將 SERVICES 和 HOSTS 的檔案(無擴展名)複製在載有WINSOCK. DLL的檔案的目錄中。該檔案連接到被使用的通訊軟件上。例如,如使用Win/95的“dial”的程序,WINSOCK. DLL將載於WINDOWS目錄內。
透過 DIGESTO 圖示執行管理“Program Group”DIGESTO。雖然安裝本產品時可選擇目錄的名稱,但考慮到為方便將來的更新,建議名稱最好維持不變。
驗證安裝在指令線內的DIGESTO圖示的特性應鍵入:
C:\DIGESTO\DIGESTO.EXE C:\DIGESTO\DIGESTO.INI
工作目錄應為C:\DIGESTO
3.2. 進入系統
若要進入該系統,應首先將電話接駁(dial)到Internet的進入點上,然後透過DIGESTO的圖示啟動系統,但毋須啟動其它Internet的網頁瀏覽軟件(例如:Netscape、Explorer、Mosaic等)。隨後會要求使用者表明身分,應該輸入:
使用者..........................................

密碼..............................................

應記下只用於此系統的身分。

LEGISMAC系統

進入及使用澳門法例資料庫系統的一般條款

1. 進入澳門法例資料庫系統的條款
1.1.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負責控制和保障有關進入澳門法例資料庫系統的綜合資料庫的技術質量。
1.2. 澳門法例資料庫的所有進入都能以任何適當技術方式進行,並由澳門行政暨公職司負責控制及提供適當的資料,而其適當性會按個別情況審理。
1.3. 購置及設置進入這個資訊系統的技術裝備和軟件的費用均由用戶支付。
1.4. 雖然澳門行政暨公職司不可能對在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期間以外的時間出現任何進入系統技術故障負責,但會以持續方式維持這個資訊資料庫的可用性。
1.5. 行政暨公職司提供進入這個資訊系統程序的必需資料文件,亦按照與用戶訂定有關協議對使用本系統的人員的技術培訓提供所需的協助。
2. 使用條款
2.1.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負責引入和保存載於澳門法例資料庫內的資料,僅保留予用戶有查詢資料權。
2.2. 用戶不准以任何理據及以任何名義將本資料庫的任何資料轉讓予其他用戶,若另有協議,則不在此限。
2.3.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保留隨時修改澳門法例資料庫內所有資料、查閱方法、安排及在網頁上介紹資料的權利。與此同時,行政暨公職司有責任將有關修改的文獻以網頁形式預先製作和分發。
3. 系統的技術特性
澳門法例資料庫是一個存於Window NT內並受Microsoft SQL資料庫管理系統監管的資料庫。同時亦裝置一個 WEB 伺服器,以便利用TCP/IP之通訊協議通過Internet進入澳門法例資料庫。
4. (使用者的)技術上的基本設備
使用者所必備的基本設備,須擁有一台配有486處理器、Windows 3.1 及Winsock、8MB的 RAM 的兼容電腦(此乃最低要求,因為設備越先進,在處理時便有更佳的桌面效果),以及一套網頁瀏覽軟件(例如:Netscape V.3.01, Internet Explorer 3.02)。此外,還須擁有一部Modem和進入 Internet 的門徑,或將IP(亦可用TCP/IP)與傳送資料的公共操作員接駁起來,才能與中央資料庫聯系。
5. 安裝和進入系統
由於澳門法例資料庫是以 Internet 網頁形式顯示,使用者只須安裝一套 Internet 網頁瀏覽軟件(例如:Netscape V.3.01, Internet Explorer 3.02)便可。
若要進入澳門法例資料庫系統,只須採用一套上述的網頁瀏覽軟件,通過電話線(撥號)(進入 Internet 的網址:http: /www.informac.gov.mo/legismac),並透過設定之密碼表明使用者的身份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