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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為設立一現金速遞公司之請求;
且有關卷宗經適當組成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贊同之意見;
護理總督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許可設立一名為“Sociedade de Entrega de Valores PCI Express Padala (Macau),Limitada”之現金速遞公司。
第二條 該將設立之公司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透過法律允許現金速遞公司從事之活動而經營業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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