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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6/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97

刊登日期:

1997.12.15

版數:

1769

  • 解除位於伯多祿局長街面積為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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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97/M號法令

    十二月十五日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發出之第2702/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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