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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7/M號法令

十二月十五日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發出之第2702/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