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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97/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四日

澳門身分證明司擬將徵收收入之手續自動化,意味着採用以資訊手段填寫新收據式樣,並允許自動核實每日及每月之收入,以及進行資料之統計。

因此,有必要統一所徵收之收入,取消代填印件之收費,並調整某些不合時宜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澳門身分證明司發出國民認別證、一般護照、葡萄牙外國人護照及通行證所徵收之收費載於本訓令附表內。

第二條

取消代填印件之收費。

第三條

廢止下列條文:

a)經八月十七日第51/92/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b)經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c)經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通行證之規章》第十條。

第四條

本訓令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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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條所指之表

名稱 收費(澳門幣)
國民認別證  
 首次發出或續期 70,00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100,00
 外勤服務 50,00
一般護照  
 個人護照或家庭護照 300,00
 附註(以每一家庭成員計) 100,00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150,00
葡萄牙外國人護照  
 個人護照或家庭護照 200,00
 附註(以每一家庭成員計) 50,00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150,00
通行證  
 發出 50,00
 每項附註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