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身分證明司擬將徵收收入之手續自動化,意味着採用以資訊手段填寫新收據式樣,並允許自動核實每日及每月之收入,以及進行資料之統計。
因此,有必要統一所徵收之收入,取消代填印件之收費,並調整某些不合時宜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澳門身分證明司發出國民認別證、一般護照、葡萄牙外國人護照及通行證所徵收之收費載於本訓令附表內。
取消代填印件之收費。
廢止下列條文:
a)經八月十七日第51/92/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b)經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c)經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通行證之規章》第十條。
本訓令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名稱 | 收費(澳門幣) |
國民認別證 | |
首次發出或續期 | 70,00 |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 100,00 |
外勤服務 | 50,00 |
一般護照 | |
個人護照或家庭護照 | 300,00 |
附註(以每一家庭成員計) | 100,00 |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 150,00 |
葡萄牙外國人護照 | |
個人護照或家庭護照 | 200,00 |
附註(以每一家庭成員計) | 50,00 |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 150,00 |
通行證 | |
發出 | 50,00 |
每項附註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