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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4/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7/1997

刊登日期:

1997.11.24

版數:

1588

  • 調整澳門身分證明司所徵收之費用——若干廢止。
部份被廢止 :
  • 第19/99/M號法令 - 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分證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244/97/M號訓令 - 調整澳門身分證明司所徵收之費用——若干廢止。
  • 第79/84/M號法令 - 訂定認別證之發給--撤銷一九五六年八月一日第四○七一一號法令、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四一○七八號法令、一九五二年二月廿九日第三三六六二號法令及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四一○七七號法令。
  • 第11/92/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各種護照之發給及簽發章程─若干撤銷。
  • 第51/92/M號法令 - 修訂七月廿一日第七九/八四/M號法令關於管制澳門葡籍認別證之簽發及訂出開始簽發新認別證模式日期。
  • 第65/86/M號訓令 - 核准通行證發給章程--撤銷四月十六日第八三/八三/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民事身份及刑事身份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4/97/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四日

    澳門身分證明司擬將徵收收入之手續自動化,意味着採用以資訊手段填寫新收據式樣,並允許自動核實每日及每月之收入,以及進行資料之統計。

    因此,有必要統一所徵收之收入,取消代填印件之收費,並調整某些不合時宜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澳門身分證明司發出國民認別證、一般護照、葡萄牙外國人護照及通行證所徵收之收費載於本訓令附表內。

    第二條

    取消代填印件之收費。

    第三條

    廢止下列條文:

    a)經八月十七日第51/92/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b)經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c)經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核准之《在澳門批給及發出通行證之規章》第十條。

    第四條

    本訓令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第一條所指之表

    名稱 收費(澳門幣)
    國民認別證  
     首次發出或續期 70,00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100,00
     外勤服務 50,00
    一般護照  
     個人護照或家庭護照 300,00
     附註(以每一家庭成員計) 100,00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150,00
    葡萄牙外國人護照  
     個人護照或家庭護照 200,00
     附註(以每一家庭成員計) 50,00
     加快費用(四十八小時內發出) 150,00
    通行證  
     發出 50,00
     每項附註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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