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公布二月九日第7/85/M號法令以及修改該法令之六月十五日第47/85/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以及公布第7/85/M號法令經第47/85/M號法令修改後之現行文本之中譯本。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