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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9/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2/1997

刊登日期:

1997.10.20

版數:

1233

  • 委任進入法院司法官團及檢院司法官團之數名實習員。
已更改 :
  • 更正 - 十月二十日第229/97/M號訓令之中文本
  •  
    相關法規 :
  • 第6/94/M號法令 -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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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9/97/M號訓令

    十月二十日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以定期委任制度任命學士 Teresa Leong、何偉寧、林炳輝、庸曉峰、Mei Fan Chan da Costa Roque 張婉媚、岑勁丹、梁文英及黎*為實習員,以便其能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二條——有關任期為十八個月,於本訓令公布翌日開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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