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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以定期委任制度任命學士 Teresa Leong、何偉寧、林炳輝、庸曉峰、Mei Fan Chan da Costa Roque 張婉媚、岑勁丹、梁文英及黎裕豪*為實習員,以便其能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二條——有關任期為十八個月,於本訓令公布翌日開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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