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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3/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1/1997

刊登日期:

1997.10.13

版數:

1202

  • 委任合議庭之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12/91號法律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7/92/M號法令 - 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
  •  
    相關類別 :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3/97/M號訓令

    十月十三日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8/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經上述第28/97/M號法令修改之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委任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學士及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學士擔任合議庭庭長職務,直至其在本地區之有關定期委任屆滿為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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