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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8/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經上述第28/97/M號法令修改之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委任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學士及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學士擔任合議庭庭長職務,直至其在本地區之有關定期委任屆滿為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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