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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訂定澳門統計暨普查司現有組織結構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規定,該司之職責包括在統計活動範圍內為其人員及公共與私人機構之人員舉辦統計學及資料管理方面之職業培訓課程。
根據上法指令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完成該等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應獲發證書,其式樣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十月十四第61/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三款、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一條d項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由統計暨普查司舉辦之統計學及資料管理方面專業培訓課程之成績合格書式樣,該證書式樣載於本批示之附件內,並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證書式樣以灰底藍字及A4紙之尺寸印製。
三、證書由統計暨普查司司長簽署,且簽名須經該司所用之鋼印認證。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於澳門經濟協調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貝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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