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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97/M號訓令

八月二十五日

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規定在澳門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方式,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大學授予博士學位之知識領域須由章程規定之權限機關建議以及經總督以訓令核准。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載於附件內之澳門大學博士學位範圍,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 件

博士學位範圍

學院 範圍
工商管理學院 市場學
組織行為學
策略管理學
變異管理學
財務學
數據庫管理及資訊系統
比較管理學
經濟學
法律學院 私法學
企業法學
公法或政法學
刑法學
訴訟法學
比較法學
法制史和法哲學
經濟法學
科技學院 電機電子工程
土水工程
軟件工程
機電工程
數學
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 公共行政
語言學
文學研究
教育學院 教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