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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澳門市市政議會選舉已於六月二十二日舉行,而有關結果已刊登於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內。現有需要按照七月二十一日第177/97/M號訓令委任有關主席和一名全職市政委員;
基此;
總督行使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二十四條三款a)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麥健智學士(Licenciado José Luís de Sales Marques)獲委任為澳門市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
第二條——山度士工程師(Engenheiro António Manuel dos Santos)獲委任為上述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全職市政委員。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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