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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第112/9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及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委任學士 Chan Tsz King、 Ma Iek、Wong Sio Chak及Wong Sio Chak及Vong Vai Va擔任駐澳門第一審法院檢察官之官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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