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刑事訴訟法典》已於今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故有必要 使《經濟司規章》所載之規定配合該法典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 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由十月六日第64/87/M號法令核准之《經濟司規章》第二十六條 之條文修改如下:
一、經濟活動稽查廳(葡文縮寫為IAE)為經濟司在監察經濟法例, 尤其有關工業產權、著作權、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對外貿易活 動、工業及商業場所之設置,以及生產本地區產品之程序等經濟 法例遵守方面之執行廳。
二、為上款規定之效力,經濟活動稽查廳之全體稽查人員視為刑 事警察機關,而司法當局授予經濟司負責之刑事訴訟行為應由為 此目的而指定之稽查員作出。
三、下列者為刑事警察當局:
a)經濟司司長;
b)經濟司副司長;
c)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
四、....................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