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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97/M號法令

五月十二日

鑑於《刑事訴訟法典》已於今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故有必要 使《經濟司規章》所載之規定配合該法典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 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經濟司規章》之修改)

由十月六日第64/87/M號法令核准之《經濟司規章》第二十六條 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權限)

一、經濟活動稽查廳(葡文縮寫為IAE)為經濟司在監察經濟法例, 尤其有關工業產權、著作權、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對外貿易活 動、工業及商業場所之設置,以及生產本地區產品之程序等經濟 法例遵守方面之執行廳。

二、為上款規定之效力,經濟活動稽查廳之全體稽查人員視為刑 事警察機關,而司法當局授予經濟司負責之刑事訴訟行為應由為 此目的而指定之稽查員作出。

三、下列者為刑事警察當局:

a)經濟司司長;

b)經濟司副司長;

c)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

四、....................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