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葡文版本

更正

茲因刊登於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內的四月十四 日第3/97/M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內容中有不確之處,為此, 特將該條文重新公佈:

「第十八條

(名單及選舉政綱的提出)

一、候選人名單及選舉政綱,在訂定選舉日期的訓令刊登後十五天內,由公民團體及提名委員會向行政暨公職司提出。」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立法會

主席 林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