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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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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一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第三、四、六、七、八、十一、十二、三十五條及四十三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a)………………………………………………
b)………………………………………………
c)作出不直接涉及基本權利之預審行為,該等行為係關乎任何人作出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以及四月一日第4/91/M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載明及處罰的罪行,但須遵守刑事訴訟法例及不影響法律就有關事宜賦予其他機構之權力;
d)(現行的c項)。
高級專員公署權限為:
一、高級專員公署履行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職責時,有權利獲得公共實體合作,得要求對下列行動之有權限實體進行任何調查、特定調查、深入調查、鑑定、分析、檢查或必需之措施。
二、………………………………………………
三、高級專員公署與刑事警察機構應在有關職責範圍內合作。
一、就貪污的罪行,行為人倘具體協助收集關鍵的證據以認明其他犯罪行為人者,則處罰可被免除。
二、為著第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的目的,經高級專員以有依據的批示給予適當許可,有關人士由本身或透過第三者假裝接受由公務員所提出的不合法要求,而適宜作為在施行本法律範圍內任何罪行的罪證者,其行為將不受處罰。
三、倘對適宜作為在施行本法律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規定的任何罪行的罪證,亦得獲許可假裝接受利益。
一、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未經法律明確保護之保密義務,因與高級專員公署之合作義務而中止。
二、信貸機構就與顧客關係的事實或資料而需遵守的保密義務,得按照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由顧客在透過高級專員公署繕錄的筆錄中給予的許可而免除。
一、高級專員公署在第三條第一款b、c項所指職責範圍內作出之行為及措施,按本法律規定受刑事訴訟法例之規定所約束。
二、上款所指的行為和措施的領導,倘由高級專員負責,而《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則不適用。
三、對於反貪污高級專員所展開的專案調查,不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當有被囚禁的嫌犯時,也不執行該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四、(現行的第三款)。
(其他行為及措施)
一、高級專員公署為進行技術性與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
二、倘因預防及偵查之特別需要,高級專員得核准開支而毋須辦理任何手續。
三、上款所指開支須有由高級專員負責的秘密紀錄,且由立法會主席審批。
一、在六月三十日第55/84/M號法令仍然有效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之其他權利與優惠,應與載於該法規內者同,但第二條第一款g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則除外。
二、高級專員有權享用相當於其薪俸百分之二十的招待費的津貼。
一、透過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將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的修改列入適當的地方。
二、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的新文本將與本法律一起公佈。
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屬特別法例,且不被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的第五條規定視為廢止。
本法律於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日生效。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0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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