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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7/M號法律

三月三十一日

修改立法會組織法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制訂具 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立法會組織法)

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第三十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條

(人員編制)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為本法律附表一所載者。

二、透過主席團的建議,上款所指人員編制得由立法會的決議修改。

第二條

(立法會組織法的新文本)

立法會組織法,包括所有本法律及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號法律通 過的修改,將連同準用及按修定文本的次序編排在附件中重新公佈。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表I

第三十條所指的人員編制

I. 領導及主管人員

一位秘書長

一位副秘書長

三位處長

一位科長

II. 電腦人員

a)高級電腦技術員職程:

一位顧問、首席、一等或二等高級電腦技術員

b)電腦技術員職程:

兩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電腦技術員

c)電腦助理職程:

兩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電腦助理

III. 翻譯及傳譯人員

a)翻譯職程:

六位顧問、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翻譯

b)文案職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文案

IV. 專業技術人員:

a)葡文文牘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葡文文牘

b)中文文牘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中文文牘

c)技術員助理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員助理

d)助理公關職程:

二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公關

e)助理技術員職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技術員

V. 行政人員:

a)行政文員職程:

八位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行政文員

VI. 工人及助理員:

a)助理職程:

一位助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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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出現空缺時即撤消。


第10/96/M號法律

第8/93/M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