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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13/1997

刊登日期:

1997.3.31

版數:

421

  • 核准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之式樣。
被廢止 :
  • 第2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1/96/M號法律 - 宣告以社會總體利益為宗旨,且與本地區行政當局合作之私人團體或財團為行政公益法人——廢止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立法性法規。
  • 第18/GM/97號批示 - 核准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之式樣。
  •  
    相關類別 :
  • 社團 - 財政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8/GM/97號批示

    鑑於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為符合某些要件的團體和基金會訂定關於給予行政公益法人的宣告的制度。

    鑑於有需要批准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的式樣。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命令:

    一、批准附於本批示的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的式樣。

    二、證明書的底部為白色,字體為黑字,周邊為金色及有七毫米濶的白色外沿。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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