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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為符合某些要件的團體和基金會訂定關於給予行政公益法人的宣告的制度。
鑑於有需要批准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的式樣。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命令:
一、批准附於本批示的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的式樣。
二、證明書的底部為白色,字體為黑字,周邊為金色及有七毫米濶的白色外沿。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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