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用戶體驗,本手機版網站將於2025年4月1日整合至印務局網站主頁(www.io.gov.mo),將會更全面獲取本局的服務和資訊,感謝您的支持

^ ]

葡文版本

第7/97/M號法令

三月十七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

(公眾假期之定義及範圍)

一、為突顯某一民間或宗教節日而定出之無須上班但不喪失回報、其他權利或優惠之日期,視為公眾假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二條

(公眾假期之定出及效力)

一、公眾假期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定出。

二、公眾假期產生在有關適用之法律規定所定之效力。

第三條

(豁免上班之定義及給予)

一、因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具特別意義之事件或在年度節日期間由行政長官給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之免除,視為豁免上班。

二、豁免上班係透過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批示為之。

第四條

(豁免上班之效果)

一、在豁免上班日,應確保因性質而須經常維持對公眾服務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運作。

二、非上款所指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領導人,得命令全體或部分工作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三、 根據上兩款規定而在豁免上班日所提供之服務,視為工作日之正常工作。

四、為計算假期之效力,全日豁免上班之期間不視為工作日。

第五條及第六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