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必要簡化有關定出及修改公眾假期之程序,以及有必要對免除上班予以規範;
又鑑於有必要定出豁免上班之效果;此乃因豁免上班一直係透過給予免除上班為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為突顯某一民間或宗教節日而定出之無須上班但不喪失回報、其他權利或優惠之日期,視為公眾假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公眾假期在一般情況下為地區範圍之假期,而在例外情況下為澳門市或海島市之假期。
一、公眾假期由總督以訓令定出。
二、公眾假期產生在有關適用之法律規定所定之效力。
一、因對本地區具特別意義之事件或在年度節日期間由總督給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之免除,視為豁免上班。
二、豁免上班係透過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批示為之。
一、在豁免上班日,應確保因性質而須經常維持對公眾服務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運作。
二、非上款所指之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領導人,得命令全體或部分工作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三、 根據上兩款規定而在豁免上班日所提供之服務,視為工作日之正常工作。
四、為計算假期之效力,全日豁免上班之期間不視為工作日。
行政暨公職司應編制及命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公布翌年之公眾假期表及已預計並經許可之豁免上班日表。
廢止一月二十三日第4/82/M號法令、六月二十二日第38/87/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六日第15/93/M號法令;有關廢止自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訓令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