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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住所設在香港之Liu Chong Hing Bank Limited申請許可在本地區設立一分行;
考慮到許可該申請將對本地區帶來之利益;
鑑於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有關卷宗已適當組成,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並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許可住所設在香港之Liu Chong Hing Bank Limited,中文名稱為“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在澳門設立一分行,以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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