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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997

刊登日期:

1997.2.3

版數:

124

  • 將間接選舉之法人之每年選民登記調整期延長十天。
相關法規 :
  • 第10/88/M號法律 - 選民登記程序之管制。
  • 第97/GM/96號批示 - 規定一九九七年度直選及間選之選民登記調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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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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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GM/97號批示

    考慮到現正處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第97/GM/96 號批示所訂定的自然人及法人的每年選民登記調整期, 調整期由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開始, 並將於一九九七年 二月四日結束;

    而法人的確認程序仍在進行中,俾能作出為間接選舉的選民登記, 此程序是法人參與有關選舉組別所不可或缺的要件;

    根據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八、九、十四及二十九條, 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決定:

    一、將十二月三日第97/GM/96號批示第一條所定為間接選舉的法人 的每年選民登記調整期延長十天,調整期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結束。

    二、由上條所述批示的第十條所設立的負責間接選舉的選民登記委員會, 亦於延長的期限內保持運作。

    著頒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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