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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歐洲對含氯美乍酮(Clormezanona)成份藥物的研究證實,該成份對皮膚引致嚴重的毒性反應, 能使皮膚組織壞死。
得悉其有礙人體健康, 歐洲多國及香港已採取若干預防措施。
鑑於澳門市面上有含氯美乍酮成份之成藥出售,針對該等產品的進口及銷售,必須採取謹慎措施以維護本地公眾之健康。
基此:
總督行使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1. 無限期禁止下列含有氯美乍酮成份之成藥進口:
2. 本批示於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批准之申請。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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