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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SAAEJ/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1/1997

刊登日期:

1997.1.6

版數:

8

  • 訂定向就讀高等教育及大學預科課程之學生發放之助學金及津貼金額。
被廢止 :
  • 第18/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貸學金金額──廢止一月二曰第2/SAAEJ/97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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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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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2/SAAEJ/97號批示

    鑑於有必要確定向就讀高等教育及大學預科課程之學生發放之助學金及津貼金額: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所賦予的權能,及按十一月十一日第288/96/M號訓令第一條之規定, 著令核准如下:

    1.貸學金之發放以下表為基礎:

    級 別 人均收入 助學金
    澳門 中國 葡國及共他
    高等教育水平 大學預科
    I $ 0 a $ 1 700 $ 2 300 $ 1 380 $ 1 150 $ 2 300
    II $ 1 701 a $ 2 700 $ 2 185 $ 1 265 $ 1 035 $ 2 185
    III $ 2 701 a $ 3 700 $ 2 070 $ 1 150 $ 920 $ 2 070
    IV $ 3 701 a $ 4 700 $ 1 955 $ 1 035 $ 805 $ 1 955

    2.獎學金金額相當於貸學金第I級的金額。

    2.1.貸學金人均收入的級別不適用於獎學金申請人。

    3.特別助學金的金額相當於貸學金第I級的金額,另加百分之 二十五。

    4.旅費津貼依下表為基礎發給:

    級別 人均收入 分擔率
    I $ 0 a $ 1 700,00 100%
    II $ 1 701,00 a $ 3 200,00 50%

    5.住宿津貼之金額訂為每月一千三百元正。

    5.1.人均收入超過澳門幣陸仟圓者不得申請住宿津貼。

    6.本批示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於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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