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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96/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修改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第十四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條

(開始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九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