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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3/GM/96號批示

按照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通過之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核准附於本件的稅務豁免特別標誌式樣,該標誌應向澳門市政廳交通暨運輸部領取。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