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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6/M號法令

九月三十日

在執行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訂定在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居屋之補貼貨款制度)時,對計算補貼之方法存有不同之解釋,故須就此作出明 確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35/96/M號法令之修改)

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修改如下:

第五條

(補貼期限及補貼率)

一、......................。
二、......................。
三、為第一款規定之效力,十年以上之借款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推定為十年期之合同。

第六條

(償還條件)

一、為計算補貼,貸款之償還透過按月連續分期支付本金相同之金額為之。
二、......................。
三、......................。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