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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一月十六日第9/95/M號訓令,在澳門理工學院開辦一項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該課程是進入統計暨普查司統計技術員職程所需的條件之一。
但為了使上述的課程能夠與另一透過上指訓令所開辦的統計組織及方法課程協調,配合該學術領域的本地化要求,以便將來可達到更高的學術及專業水乎,有需要對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之學習計劃所規定的科目授予更多的學年時數。
基此;
由澳門理工學院建議及經聽取統計暨普查司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之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計劃,並且作為本訓令之組成部份。
第二條——廢止載於一月十六日第9/95/M號訓令附件III的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學習計劃。
第三條——就讀一月十六日第9/95/M號訓令所核准的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的學生納入新的學習計劃。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科目 | 上課時數 |
本地區帳目暨宏觀經濟總量 | 45 |
統計資料之自動化處理 | 45 |
統計資料之公佈及其形式 | 45 |
統計資料體系 | 45 |
葡文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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