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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獨一條 一、承認作為中國海關總署繼受人之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擁有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25簿冊第104頁上作出編號為7841之標示及B-26簿冊第280頁上作出編號為9821之標示之房地產,該等房地產並在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發出之第5278/96號地籍圖上標出。
二、本法令係將上述不動產以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名義於澳門物業登記局登記之足夠憑證,並免除遵守接續處理原則及免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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