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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96/M號訓令

七月十五日

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訂定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隨該法令之公布,有需要定出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費用。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一、在十日內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費用為澳門幣五十元。

二、如需加快在兩日內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則另加費用澳門幣一百元。

第二條——本法規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