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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6/96/M號訓令

七月十五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現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中文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具有相關學歷之人才。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 —— 核准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之中文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今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該課程的專業領域包括:中國語言學及文學。

第三條 —— 該課程所有專業之科目均在二個學期﹝一年﹞內教授。

第四條 —— 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 —— 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最多六個月內或在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間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中文碩士學位課程(語言學專業)修讀大綱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中國語言學理論 必修 3 6
當代中國語言學研究 " 3 6
語言學專題 " 3 6
中國古典語言學研究 * 選修 3 6
中國現代語言學研究 * 選修 3 6

中文碩士學位課程(文學專業)修讀大綱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文學理論 必修 3 6
當代中國文藝學 " 3 6
文學專題 " 3 6
中國古典文學研究 * 選修 3 6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 * 選修 3 6

註:

* 學生必須從此組兩門選修壹門。

所有科目均以一學年為期。

每一專業的總學分數為24。